2024-08-25

江南体育官网下载·数字社会转型与政府有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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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12:06:06 来源:江南官方网站下载 作者:江南app官方网站


  数字技术发展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发展形态,从最初的网购平台,到人工智能、“互联网+”产业、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模式出现,影响着社会的各个主体。随着工业化时代向数字时代跨越,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也不断地创新变化,如近年来各地探索数字治理,鼓励数字产业发展等。同时,重数字技术应用而轻监管的现象也存在于地方治理实践之中。如何在数字技术浪潮冲击下,主动适应数字社会之变,形成政府有效监管的新模式?

  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同频共振已然成为社会新常态:“一网通办”“数字政府”等“线上+线下”治理方式影响着政府治理效率;社交平台等虚拟平台能够在短时间内汇聚不同社会群体,加速社会观念传递、融合和变化;共享平台等将线下各类资源“活化”。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在数字技术强调去中心、扁平化、多元参与的背景下,政府有为监管十分必要。

  一是社会形态发生变化,治理场景复杂多元。数字技术的持续发展,对社会人际关系、社会情境等产生巨大影响,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涌现。数字技术既为社会带来有益的创新变化,又带来一系列风险挑战。一方面,数字技术重塑着社会形态,孕育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如人工智能下的自动驾驶技术近年来快速发展,为人们提供新的出行方式选择。但当美国一辆正在测试中的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死一位横穿马路的妇女后,工程师及其开发的算法却并未受到追究。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也使得治理场景复杂多元,尤其是数字技术具有虚拟性等特点。许多治理问题都从以往的线下转移至线上,如从早年业已出现的恐怖主义黑客,再到今天的AI换脸技术等。

  二是数字技术垄断控制,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具有海量公众数据信息的头部企业、政务部门等能够更方便容易地掌握社会各类信息。另一方面,技术和资本联盟的出现,导致社会公众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面临技术的劣势,也受到技术的非人格化控制。虽然数字技术往往被标榜为客观,但背后的算法等却常常具有主观的歧视、控制等权力。这是政府监管不能回避的问题。

  三是数字技术应用广泛,涉及政府与社会关系。数字技术的发展动力来源于社会应用的需求。政府始终是数字技术应用的积极参与者、应用者。近年,国内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纷纷出现,实质是政府数字技术应用的实践。作为数字技术应用场域的“运动员”,政府的技术应用行为已经涉及与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复杂的关系问题,如公众广泛接入数字政务平台,其中产生数据保存和使用的问题。

  当前,数字化产物深层次地嵌入到社会的各主体工作、生产和生活之中,数字技术的纵深发展大势不可扭转,社会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在政府有为监管显得愈发重要的背景下,平台权力的获得和强化无疑对政府监管产生了新挑战。

  一是监管技术门槛提高,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兼容。在数字时代,社会面的许多事物经由数字编码后,许多监管对象虚拟化、跨域化、超时性等特点明显。这直接导致监管技术门槛不断提高。数字化社会产生了海量大数据信息,各种以数字化形式呈现的事物渗透于社会各个角落。以科层化为基础的政务部门受人员数量、注意力分配、技术支持等因素制约,传统的点对点监管手段难以有效覆盖海量监管对象。

  二是数字化产物复合性强,单一监管模式难以应对。传统实践中,大部分社会主体对应一个或少数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各个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相对明确,能够形成对被监管对象的有效管理。在数字化时代,以数字技术为依托的各类产物复合性强,内涵之广已超越单部门或少数部门的监管职能范围。

  三是数字技术伴生不确定因素,确定性监管难以为继。数字技术在为人类社会带来确定性的促进发展因素同时,也催生了各类不确定性因素。人们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的潜在风险挑战认知或许只是“冰山一角”:暗网非法交易、网络机器操纵、通信隐私问题频现等。一些未知的风险因素可能仍然存在于理论探讨层面,但是极可能在某一时刻出现。

  《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自身同样享受着数字技术带来的治理红利。在数字技术驱动下,我国在保障、经济产业发展、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呈现出新面貌。

  一是把握数字时代之变,创新监管手段。一方面,监管手段创新以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为基础。通过与时俱进更新、完善规则要求,对科技垄断权力形成法定约束。另一方面,数字时代要求监管手段同样实现数字化、智能化,要积极地关注、应用各类前沿科技,不断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如我国成立了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存在数据风险危害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进行审查。

  二是整合各方监管资源,建立协同治理体系。当前,数字化产物的复合性、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单一的部门监管模式已不适应形势变化。一方面,鉴于新技术监管门槛高、技术排他性相对较强,且各个新技术行业形成一定的权力范围。因此,需要各个新技术行业协会参与到协同治理体系之中,发挥行业协会带头引领、自我监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要探索建立起联合监管的议事协调机构等多部门协同治理体系,围绕事前准入、事中监督检查执法和事后处罚、整改等事项开展沟通协调,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新技术监管力量进行整合,基于共同的目标开展监管,构建起多元参与、整体协同的监管体系。

  三是推广审慎包容监管方式,建立全周期监管模式。由于新兴数字技术的潜在不确定性,一些地方对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的监管依旧存在行政审批壁垒、执法检查不规范、检查标准不明确、检查频率不合理等问题。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从“一刀切”监管方式向审慎包容监管方式转变,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周期监管模式。一方面,适当放宽准入门槛,鼓励各类创新技术、创新业态产生。另一方面,更关键的是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探索建立部门+专家+行业成员相结合的专业监管队伍,定期对各类新技术加持的企业等机构进行检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数字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加速了社会现代化进程,为人类带来实实在在的发展红利,成为社会发展的“助推器”。然而,如同工业化时代的“催化剂”——化石能源带来生态环境破坏和损害生命健康等问题,虽然数字技术在理论上是非人格化的,但是掌握技术的人是具有人格的,其产生的算法、编程等存在着已知或未知的风险隐患,产生了各类社会治理问题。

  作为社会公权力和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部门,在广泛推动数字技术应用的同时,需要保持包容、审慎和客观的监管态度。我国在数字技术场域历经起步和发展,取得巨大发展成果。数字技术一定程度上成为“弯道超车”的重要战略点,但是政府不能放之任之,需要在新兴技术产生和监管模式创新优化的动态互动中,探索出一条鼓励数字技术发展和监管相平衡的道路,真正建立起数字时代的治理结构和秩序。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丨作者:廖泽舜,系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行为公共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封面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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