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4

江南体育官网下载·增值税备注栏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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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4 09:00:36 来源:江南官方网站下载 作者:江南app官方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清单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时,应在增值税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增值税专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增值税专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四)增值税专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专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生产企业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简称“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退税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以为合法有效凭证;向服务接受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随水费收取的水资源税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时,收取的水费全额选择3%征收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选择“免税”,收取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备注栏注明,该增值税可作为纳税人缴纳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的,2017年1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2017年1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开具普通时须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并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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